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68號聲請人 彭月娥 相對人 陳志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編號001至011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十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編號001至011所示之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編號001至011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編號001至012所示之本票12紙,付款地未載,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均於到期日屆至後經提示仍未獲付款,爰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應以其執有係有效本票為限,本件聲請人所執有之本票(附表編號012)既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本文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不應准許。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繕本)。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附表:101年度司票字第168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提示日即│票據號碼│備考││││(新台幣)││利息起算日│││├──┼───────┼─────┼───────┼───────┼───────┼────┤│001│99年4月10日│300,000元│100年7月10日│100年7月10日│CHNo633449││├──┼───────┼─────┼───────┼───────┼───────┼────┤│002│97年11月4日│10,000元│100年8月10日│100年8月10日│CHNo685458││├──┼───────┼─────┼───────┼───────┼───────┼────┤│003│97年11月4日│10,000元│100年9月10日│100年9月10日│CHNo685459││├──┼───────┼─────┼───────┼───────┼───────┼────┤│004│97年11月4日│10,000元│100年10月10日│100年10月10日│CHNo685460││├──┼───────┼─────┼───────┼───────┼───────┼────┤│005│97年11月4日│10,000元│100年11月10日│100年11月10日│CHNo685461││├──┼───────┼─────┼───────┼───────┼───────┼────┤│006│97年11月4日│10,000元│101年6月10日│101年6月10日│CHNo685468││├──┼───────┼─────┼───────┼───────┼───────┼────┤│007│97年11月4日│10,000元│101年1月10日│101年1月10日│CHNo685463││├──┼───────┼─────┼───────┼───────┼───────┼────┤│008│97年11月4日│10,000元│101年2月10日│101年2月10日│CHNo685464││├──┼───────┼─────┼───────┼───────┼───────┼────┤│009│97年11月4日│10,000元│101年3月10日│101年3月10日│CHNo685465││├──┼───────┼─────┼───────┼───────┼───────┼────┤│010│97年11月4日│10,000元│101年4月10日│101年4月10日│CHNo685466││├──┼───────┼─────┼───────┼───────┼───────┼────┤│011│97年11月4日│10,000元│101年5月10日│101年5月10日│CHNo685467││├──┼───────┼─────┼───────┼───────┼───────┼────┤│012│未載│10,000元│100年12月10日││CHNo685462│該張本票││││││││為無效之││││││││票據│└──┴───────┴─────┴───────┴───────┴───────┴────┘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