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34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地上物拆遷補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41號抗告人 陳蔡珠美 本件抗告人因地上物拆遷補償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因其書狀未載明「被告及其代表人」、「起訴之聲明」及「事實及理由」,且未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000元,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1年8月29日以101年度訴字第34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正,惟原告未依限補正,案經本院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以101年9月26日101年度訴字第341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嗣原告於抗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陳情書」,核係不服系爭裁定對之提起抗告之意。然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呂佳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