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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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60號聲請人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鄭春儀 相對人 陳彥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李月嬌 於民國97年8月1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第三人李月嬌於97年8月12日向聲請人借用3,000,000元,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未依約履行,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第三人李月嬌自101年1月12日起違約不履行按月攤還本息義務,目前尚欠2,815,332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約應清償全部積欠債務。另第三人李月嬌雖將前開設定抵押之不動產於99年3月18日移轉與相對人,其上設定之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建物標示附表、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又經本院於10
1年6月22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第三人李月嬌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附表101年度司拍字第6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鄉○路○段││374│建│││5151│100000分之│陳彥廷││││││││││││1024││├──┼───┼────┼───┼───┼────┼─┼──┼──┼────┼─────┼────┤│002│花蓮縣○○○鄉○路○段││374│建│││5151│100000分之│陳彥廷││││││││││││1024││├──┼───┼────┼───┼───┼────┼─┼──┼──┼────┼─────┼────┤│003│花蓮縣○○○鄉○路○段││374│建│││5151│100000分之│陳彥廷││││││││││││1024││└──┴───┴────┴───┴───┴────┴─┴──┴──┴────┴─────┴────┘
重測前:志學段0000-0000地號┌─────────────────────────────────────────────────────────┐│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60號│├──┬───┬─────┬────┬────┬──────────────┬────────┬──────┬───┤││││││建物面積(平方公尺)│││││││││建築式樣││││││││││主要建築├──────┬───────┤共有部分││││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房│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所有││││││屋層數│合計│築材料及用途│││權人││││││││││││├──┼───┼─────┼────┼────┼──────┼───────┼────────┼──────┼───┤│001│545│花蓮縣壽豐│路內段│住家用、│四層:45.73│陽台:9.02│路內段792建號:│全部│││││鄉志學新邨│374地號│鋼筋混凝│五層:47.74││53.59(權利範圍││││││142之3號││土造、5│閣樓:11.29││4分之1)││││││││層│合計:104.76││含停車位編號2號│││││││││││(權利範圍4分之│││││││││││1)││││││││││├────────┤││││││││││路內段793建號:│││││││││││96.5(權利範圍10│││││││││││00分之266)│││├──┼───┼─────┼────┼────┼──────┼───────┼────────┼──────┤││002│561│花蓮縣壽豐│路內段│住家用、│四層:45.73│陽台:9.02│路內段800建號:│全部│││││鄉志學新邨│374地號│鋼筋混凝│五層:47.74││53.59(權利範圍││││││163之3號││土造、5│閣樓:11.29││4分之1)││││││││層│合計:104.76││含停車位編號4號│││││││││││(權利範圍4分之1│││││││││││)││││││││││├────────┤│陳彥廷│││││││││路內段801建號:│││││││││││96.5(權利範圍10│││││││││││00分之266)│││├──┼───┼─────┼────┼────┼──────┼───────┼────────┼──────┤││003│575│花蓮縣壽豐│路內段│住家用、│四層:45.73│陽台:9.02│路內段808建號:│全部│││││鄉志學新邨│374地號│鋼筋混凝│五層:47.74││53.59(權利範圍││││││156之3號││土造、5│閣樓:11.29││4分之1)││││││││層│合計:104.76││含停車位編號3號│││││││││││(權利範圍4分之1│││││││││││)││││││││││├────────┤││││││││││路內段809建號:│││││││││││96.5(權利範圍10│││││││││││00分之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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