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士小字第2184號
原 告 陳竟明
被 告 陳宥任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肆仟叁佰捌拾玖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
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7月至同年9月間向原告
借款新台幣(下同)78,000元,約定清償期限為106年10月
31日,詎被告屆期未依約還款。嗣兩造於107年2月12日
協商,如被告未如期還款,其同意自108年5月1日起,應
償還之金額應按月利率8%計算利息,其後兩造再於108年
4月16日簽立借貸契約書為憑。未料,被告僅於107年6月
28日清償20,000元後,此後即未依約還款,迄今仍積欠原告
94,389元未清償。屢經催討,均未予置理。為此,爰依消費
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
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貸契約書、身份
證影本、聲請調解書(筆錄)、調解通知書、調解不成立通
知書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
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上開證
據,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書記官陳仕偉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