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小字第142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小字第1420號
原   告  約有防衛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柳約有
原告與被告 曾煥章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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