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三八七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甲○○犯侵占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具保人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侵占案件,前經貴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三萬元,由具保人乙○○於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案件執行時,逃匿而未到案執行,爰檢附送達回證、原刑事保證金收據、拘票等資料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情。經本院複核無異,應准予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三萬元。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斯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珈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