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質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16號聲請人鴻創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仲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清汾 、關係人釩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質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93條第1項定有明文。質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質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亦有最高法院52年度台抗字第128號裁判意旨可供參照。是質權人依此規定聲請拍賣質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質權之存否,亦無既判力。故祇須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質物之裁定。次按,法定抵押權人或未經登記之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如債務人就擔保物權所擔保債權之發生或其範圍有爭執時,法院僅得就無爭執部分裁定准許拍賣之。法院於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非訟事件法第7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關係人釩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釩創公司)於民國109年12月2日簽訂交易保證協議書,釩創公司承諾擔保第三人渥奇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渥奇公司)於同年月4日向聲請人採購電動管狀捲簾機之採購金額新臺幣(下同)756萬6,174元,如渥奇公司未能於110年1月31日支付(兌現)前揭採購金額,關係人釩創公司承諾將於3日內將前揭之採購款項全額退回,如有逾期,每日加收採購款項百分之1之費用,最高不超過年息百分之20子法定利息上限。渥奇公司並未依約向聲請人支付採購款項,聲請人於110年4月寄發存證信函,惟未獲回覆。釩創公司開立票面金額151萬3,235元及756萬6,174元之二紙支票,亦因存款不足遭退票。相對人鄭清汾於110年3月26日以其持有之釩創公司120萬股股票(下稱系爭股票)為擔保,設定質權交付聲請人在案,爰依民法第893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拍賣質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雖提出交易保證協議書、存證信函、支票、退票理由單、股票及電子郵件等件影本,惟僅能釋明兩造間有交付股票及設定質權,惟就質權所擔保債權之金額、擔保債權之清償日期等質權擔保範圍,則未提出相關證據釋明。本院於110年5月4日(發文日期)通知聲請人補正上開事項,聲請人稱無質權設定書面契約,僅提出電子郵件釋明質權設定事宜,惟本院形式上審查,上開電子郵件提及之「Jeff」是否即為相對人鄭清汾?擔保品釩創公司股票1,200張是否即為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之股票?2021年之交易保證協議書是否即為本件質權擔保之範圍?均無從僅依聲請人所提證據資料即能形式審酌無訛。況聲請人並未提出相對人鄭清汾承諾以系爭股票擔保關係人釩創公司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本院無從僅憑系爭股票之質權設定即認相對人鄭清汾係擔保關係人釩創公司對聲請人所負2021年之交易保證協議書之債務。另本件拍賣質物事件係屬就未登記之擔保物權聲請拍賣擔保物,依前揭規定,法院於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如債務人就擔保物權所擔保之債權之發生及其範圍有爭執時,法院僅得就無爭執部分裁定准許拍賣之。本院於110年5月13日(發文日期)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及質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迄未陳述。因聲請拍賣質物事件係屬非訟事件,非訟法院僅能為形式審查,無從為實體審究,如法院依聲請人所提證據資料形式上審查無從生信其大概為如此之心證,應認聲請人未盡釋明責任,自無從准許其聲請。本件本院依聲請人所提證據資料,依形式上審查,尚無從認定本件質權所擔保特定債權之範圍,及擔保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已如上述,復以相對人未向本院就本件質權所擔保債權之發生或其範圍為表示,本院亦無從審酌相對人之意見而為准許。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質物,於法尚有未合,自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劉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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