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97號聲請人遠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宏昌 訴訟代理人 許采駖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下稱系爭支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87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於民國106年5月26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在台灣新生報,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顯見系爭支票確為聲請人所喪失,爰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8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06年5月26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台灣時報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查核屬實,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9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書記官蔡蓓雅┌────────────────────────────────────────────────────────┐│附表:106年度除字第297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遠山有限公司│全瑞科技有│華南商業銀│000-0000-000│9,975元│106年4月30日│MD0000000││││王宏昌│限公司│行高雄博愛│37│││││││││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