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380號聲請人 劉佳語
劉佳恩 共同法定代理人 劉偉仁
顏愛梅 聲請人 賴亮宇
賴邦仁 賴九齡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賴玉書
劉瑞宜 聲請人 邱繼暘
邱繼寬 共同法定代理人 邱奕儒
劉亮伶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拋棄繼承權者,須以繼承人為限,此觀民法第1174條第1項規定自明。而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劉千秋 之合法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3年12月27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劉佳語、劉佳恩、賴亮宇、賴邦仁、賴九齡、邱繼暘、邱繼寬均為被繼承人劉千秋之孫,固係第1順序之繼承人,然被繼承人之子女中雖劉偉仁、 劉信志 、劉瑞宜、劉亮伶已於本件聲請案件內聲明拋棄繼承(另為准予備查),惟被繼承人尚有三女 劉芳賢 於104年3月20日具狀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此有聲請人所提之繼承系統表及本院依職權調閱104年度司繼字第368號卷宗查明屬實。是本件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既尚有較近之子輩劉芳賢為繼承人,則繼承順序在後之孫輩即本件聲請人劉佳語、劉佳恩、賴亮宇、賴邦仁、賴九齡、邱繼暘、邱繼寬自非當然繼承,其等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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