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4號原告 李瑞淇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沛誼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245元。
㈡、請提出被告周沛誼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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