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250號原告 潘國全 訴訟代理人 郭寶蓮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培娜德友芒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與被告培娜德友芒(BERNADETH.T.YUMANG)間之結婚證明文件。
二、被告培娜德友芒在菲律賓國之住所或應送達處所址。
三、起訴狀暨送達證書(如附件)之英文譯本。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書記官張語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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