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2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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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六九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羅美鈴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拾貳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執行羈押,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江振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劍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