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2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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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六五一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阿忠右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所為裁定,其正本與原本不符,應裁定更正如左:
原裁定正本主文欄所載「安非他命」應更正為「海洛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斯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