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八九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送達代收人丁○○被告乙○○被告丙○○被告 宋泓航 被告甲○○送達代收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漢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吳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