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38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郭茂忠 相對人 高耀國 相對人 馮淑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高耀國、馮淑茹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
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1,6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民國134年12月1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高耀國於104年12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9,700,000元
,借款期限至124年12月24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7年10月2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7,427,409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擔保物提供同意書、存證信函及放款交易明細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西屯區│上石碑││768│3479.00│10000分99│├─┴───┴────┴───┴───┴──────┴────┴──────┤│所有權人:高耀國、權利範圍10000分之60、馮淑茹、權利範圍40000分之156│└─────────────────────────────────────┘┌─┬──┬───────┬────────┬────────────┬────┐│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5144│臺中市西屯區上│013層鋼筋混凝土│四層63.98│陽台11.92│全部││││石碑段768地號│造、商業用│合計63.98│││││├───────┤│││││││臺中市西屯區河││││││││南路2段262號4││││││││樓之4│││││├─┴──┴───────┴────────┴──────┴─────┴────┤│所有權人:馮淑茹、權利範圍:全部││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號、面積1015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9│└───────────────────────────────────────┘┌─┬──┬───────┬────────┬────────────┬────┐│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2│5145│臺中市西屯區上│013層鋼筋混凝土│四層90.98│陽台27.04│全部││││石碑段768地號│造、商業用│合計90.98│││││├───────┤│││││││臺中市西屯區河││││││││南路2段262號││││││││4樓之6│││││├─┴──┴───────┴────────┴──────┴─────┴────┤│所有權人:高耀國,權利範圍:全部││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號、面積1015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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