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51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秋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11843號、100年度執聲字第3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秋山因竊盜等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林秋山因犯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附表:受刑人林秋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年6月9日│99年6月9日│98年3月31日│├────────┼────────┼────────┼────────┤│偵查機關│新竹地檢署99年度│新竹地檢署99年度│新竹地檢署99年度││年度案號│速偵字第966號│速偵字第966號│偵緝字第515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審易字第│99年度審易字第│99年度竹簡字第││││452號│452號│457號││├────┼────────┼────────┼────────┤││判決│99年9月30日│99年9月30日│99年10月1日││事實審│日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審易字第│99年度審易字第│99年度竹簡字第││││452號│452號│457號││判決├────┼────────┼────────┼────────┤││判決│99年10月28日│99年10月28日│99年10月2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署99年度│臺中地檢署99年度│臺中地檢99年度執│││執助字第2752號應│執助字第2752號應│助字第2753號│││執行刑10月(新竹│執行刑10月(新竹││││地檢99執3478號)│地檢99執3478號)│││├────────┴────────┴────────┤││編號1-5號新竹地院100聲432號(本署100執助2146號)定應執│││行刑1年10月。│││接續定刑如下:一、100執更5號(98執1557號、99執11380號)│││二、100執助2146號(99執助2752、2753號、100執2073號、│││100執助753號)、苗檢100執465號(100執助357號)、100執11│││843號│││上開二案分別執行。│└────────┴──────────────────────────┘┌────────┬────────┬────────┬────────┐│編號│4│5│6│├────────┼────────┼────────┼────────┤│罪名│竊盜│偽造文書│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98年9月4日│98年3月31日│99年1月間某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99年度│新竹地檢署99年度│苗栗地檢署99年度││年度案號│偵緝字第1840號│偵字第6875號│偵字第4898號│├───┬────┼────────┼────────┼────────┤││法院│臺中地院│新竹地院│苗栗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沙簡字第│99年度竹簡字第│99年度易字第1192││││620號│508號│號││├────┼────────┼────────┼────────┤│事實審│判決│99年11月30日│100年2月10日│99年12月14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新竹地院│苗栗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沙簡字第│99年度竹簡字第│99年度易字第1192││││620號│508號│號││判決├────┼────────┼────────┼────────┤││判決│100年1月21日│100年3月4日│99年12月1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署100年│新竹地檢署100年│苗栗地檢100年度│││度執字第2073號│度執字第916號│執字第465號(100││││(100執助753號)│執助357號)││├────────┴────────┴────────┤││編號1-5號新竹地院100聲432號(本署100執助2146號)定應執│││行刑1年10月。│││接續定刑如下:一、100執更5號(98執1557號、99執11380號)│││二、100執助2146號(99執助2752、2753號、100執2073號、│││100執助753號)、苗檢100執465號(100執助357號)、100執11│││843號│││上開二案分別執行。│└────────┴──────────────────────────┘┌────────┬────────┬────────┬────────┐│編號│7│││├────────┼────────┼────────┼────────┤│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4次)│││├────────┼────────┼────────┼────────┤│犯罪日期│96年12月24日、97│││││年1月8日、97年2│││││月1日、99年1月27│││││日-99年1月29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99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6782號、│││││100年度偵字第│││││2003、3420、8080│││││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554號││││├────┼────────┼────────┼────────┤│事實審│判決│100年8月18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554號││││判決├────┼────────┼────────┼────────┤││判決│100年9月1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署100年│││││度執字第11843號│││││應執行刑1年││││├────────┴────────┴────────┤││編號1-5號新竹地院100聲432號(本署100執助2146號)定應執│││行刑1年10月。│││接續定刑如下:一、100執更5號(98執1557號、99執11380號)│││二、100執助2146號(99執助2752、2753號、100執2073號、│││100執助753號)、苗檢100執465號(100執助357號)、100執11│││843號│││上開二案分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