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0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聲請人與 何湘怡 (即 何祖榮 之繼承人)、 何湘君 (即何祖榮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何湘君其法定代理人 何秀英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更正本件聲明為:「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何祖榮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5,376元,及其中新臺幣…,並於繼承被繼承人何祖榮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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