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二三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二一三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一七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二一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並於九十一年九月二日確定。詎其竟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更犯竊盜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九十三年二月五日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七七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壹日,並已於九十三年三月四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育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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