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77號原告 林家賢 訴訟代理人 錢政銘 律師被告 林榮勇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56,632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5,800元×984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2)+不當得利203,032元=3,056,63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294元。
㈡、應檢附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含全體共有人姓名、住址及抵押權人姓名、住址)。並應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無關得予省略)。
㈢、請提出對系爭土地抵押權人之告知訴訟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政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書記官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