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2717號
原 告 程仕龍
被 告 吳思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5年1月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1年2月15日邀同原告擔任保證人向訴外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新臺幣(下同)800,000元,詎料被
告嗣後拒不還款,經訴外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催討,
原告業已將剩餘之46,467元償清,爰依民法第749條之規定提起
本訴,請求被告給付46,467元及其法定利息之事實,業據其提出
放款借據、放款利息收據、就學貸款清償證明等件為證。被告已
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其
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4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46,467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書記官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