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字第28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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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交簡字第2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交簡字第28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祥鳳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184號),因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0年度交易字第580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爰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蘇祥鳳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蘇祥鳳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又被告於肇事後,於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姓名,處理人員前往現場處理肇事人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乙情,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在卷 可佐 (見發查卷第47頁),參以被告事後並未逃避偵審之事實,為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駕車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時,其為左方車,卻未暫停禮讓右方車之告訴人 陳武朝 先行,而與告訴人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左側鎖骨幹閉鎖性骨折、左手開放性傷口(0.5公分、0.5公分、0.7公分)、左手第五指骨閉鎖性骨折等傷害之犯罪危害程度,復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惟因就賠償金額認知有落差而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之態度,兼衡被告係本案交通事故發生之主因,告訴人亦應負肇事次因之過失責任,暨被告 陳明 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交易卷第3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怡華提起公訴,檢察官張溢金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呂偵光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別股
110年度偵字第1184號被告蘇祥鳳女4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祥鳳於民國109年6月20日下午2時7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東區復興路4段220巷5弄由大智路往振興路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復興路4段220巷無號誌交岔路口前時,本應注意騎車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且左方車應暫停禮讓右方車先行,而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騎車前行,適陳武朝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復興路4段220巷由和平街往復興路4段方向行經該處,陳武朝見狀閃避不及,兩車發生碰撞,陳武朝人車倒地,並受有左側鎖骨幹閉鎖性骨折、左手開放性傷口(0.5公分、0.5公分、0.7公分)、左手第五指骨閉鎖性骨折等傷害。嗣蘇祥鳳於肇事後,即向到場處理員警坦承肇事,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始悉上情。
二、案經陳武朝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蘇祥鳳於警詢及偵查│被告坦承於上揭時、地,騎│││中之供述│乘機車行經上揭無號誌交岔││││路口,其為左方車,未暫停││││禮讓告訴人陳武朝所騎乘機││││車先行,致與告訴人所騎乘││││機車發生交通事故,告訴人││││並受有傷害之事實。│├──┼───────────┼────────────┤│2│告訴人陳武朝於警詢及偵│全部犯罪事實。│││查中之指訴││├──┼───────────┼────────────┤│3│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全部犯罪事實。│││查報告表(一)、(二)、談││││話紀錄表、補充資料表、││││初步分析研判表各1份、││││現場照片及車損照片15張││││、監視器錄影影像翻拍照││││片11張、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1份││├──┼───────────┼────────────┤│4│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10│告訴人因本件車禍受有犯罪│││9年12月4日診斷證明書1│事實欄所載傷害之事實。│││份、告訴人傷勢照片4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檢察官黃怡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書記官林閔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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