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8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8150號聲請人詮華國土測繪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啓峰 非訟代理人 謝建弘 律師非訟代理人 姜衡 律師相對人前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佳樺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1、2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如附表1、2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8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附表1: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110年度司票字第8150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新臺幣)││││├─┼───────────┼───────────┼───────────┼───────────┼────────┤│1│109年11月10日│300,000元││110年4月7日│TH0000000│├─┼───────────┼───────────┤├───────────┼────────┤│2│109年11月23日│1,100,000元││110年4月7日│TH0000000│├─┼───────────┼───────────┤未記載├───────────┼────────┤│3│109年12月1日│640,000元││110年4月7日│TH0000000│├─┼───────────┼───────────┤├───────────┼────────┤│4│110年2月18日│340,000元││110年4月7日│TH0000000│└─┴───────────┴───────────┴───────────┴───────────┴────────┘┌──────────────────────────────────────────────────────────┐│附表2: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110年度司票字第8150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新臺幣)│(新臺幣)││││├─┼─────────┼─────────┼─────────┼────────┼────────┼────────┤│1│109年9月18日│2,016,663元│1,663元││110年4月7日│TH0000000│├─┼─────────┼─────────┼─────────┤未記載├────────┼────────┤│2│109年11月3日│850,000元│790,000元││110年4月7日│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