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88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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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8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18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對人即債務人陳 冠宇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淑真陳吳淑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10,19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188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淑真即陳│自民國110年3│至民國110年8│年息0.9%│││110191│吳淑真、陳│月18日起│月26日止││││元│冠宇├──────┼──────┼───────┤││││自民國110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1.9%│││││月27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淑真即陳│自民國110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0191│吳淑真、陳│月1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冠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陳冠宇 於就讀蘭陽技術學院時依行政院頒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債務人吳淑真即陳吳淑真、第三人 陳伯村 (民國
103年8月8日死亡,本案繼承人皆拋棄繼承)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共6筆,金額總計新臺幣342,
630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利息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冠宇本息繳至民國110年3月17日止,即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110,191元及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聲請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吳淑真即陳吳淑真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 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速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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