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1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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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7151號債權人厚生新紀元住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景立 上列債權人厚生新紀元住戶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 林家菁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桃園市○○區○○段0000○號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門牌:桃園市○○區○○路000號8樓之2)
二、提出上開建物所有權人「林家菁」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