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1號原告 黃昇鳳 被告 施永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易字第462號、111年度交簡字第138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齡玉
法官黃麗玲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書記官蔡旻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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