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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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97號原告 陳天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業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已繳納部分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1萬9,159元(包括預告期間工資9萬3,340元、資遣費15萬3,616元、年終獎金57萬8,200元、特休未休工資3萬7,336元、保障年薪差額25萬6,667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零捌拾捌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零貳拾玖元,扣除已繳裁判費貳仟元外,尚應補繳貳仟零貳拾玖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勞動法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書記官楊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