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62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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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6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6229號聲請人永寶慶環保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奕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曾彥澄忠澄 工程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曾彥澄即忠澄工程行(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商業登記證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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