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簡聲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簡聲字第221號聲請人 林滿 相對人 郭禮鋒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查訪相對人現居住於新北市○○區○○○街○○巷○號,是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日通知聲請人於10日內提出向相對人上開地址送達不到之退郵信封影本,聲請人已於
110年8月5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故其聲請尚難認為合法,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