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158號債權人 陳文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何素娥 (即 劉奕詔 之繼承人)、 劉世涵 (即劉奕詔之繼承人)、 劉世鈞 (即劉奕詔之繼承人)、 劉瑞棠 (即劉奕詔之繼承人)、 劉惠雯 (即劉奕詔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劉奕詔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三、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四、所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五、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