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簡字第3751號
110年度簡字第349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依恩 選任辯護人 李玲玲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訴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
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110年3月15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附卷可憑(見本院109年度簡字第3751號卷第43頁)。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上訴期間為20日,並加計在途期間4日,被告至遲應於110年4月8日前提出上訴,其上訴始合法。然本件被告乃遲至110年4月9日始行上訴,有被告刑事聲明上訴狀上本院收文戳章日期可稽,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書記官鄭仕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