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32號上訴人即被告五餅二魚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五豐汽車貨運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平佳 上訴人即被告 吳健成 上1人訴訟代理人 簡偉閔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749,5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書記官陳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