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3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相對人即債權人乙○○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裁全字第1724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鈞院聲請以97年度裁全字第1724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所有財產,惟聲請人與相對人並無債務糾葛,相對人亦未向鈞院提出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向鈞院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29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已向本院聲請撤銷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1724號假扣押裁定,經本院於97年5月23日准予撤銷該裁定,並於97年6月16日確定在案,有上開撤銷假扣押裁定正本附卷可稽。至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目的,乃在於如相對人未遵期起訴,聲請人得向命假扣押之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是相對人既已向本院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則聲請人已無再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之必要,故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書記官李錦輝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