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8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8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850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王榮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仁輝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聲請狀所載之利息、違約金之附表。
㈡請釋明請求債務人「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之依據為何,如有誤載,併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書記官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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