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8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8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8504號債權人香港商英維達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英吉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權人公司之正確名稱為何,聲請狀如有誤載,應具狀更正。
㈡敘明債權人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併聲請狀末之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不得以彩色影印或銜職章代替)。
㈢確認債權人聲請本件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為何?是否請求
連帶給付?如是,請求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書記官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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