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基簡字第10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基簡字第102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3759、39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連續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56條、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書記官李繼業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4年度偵字第3759號
第3940號被告乙○○男6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縣萬里鄉萬里村成功新村5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於附表所示之時地,竊取甲○○、丙○○所有之如附表所示之物,並先後為警於據報前往或於巡邏時當場查獲,並循線起出及扣得其竊得之甲○○所有之女用內衣共7件及丙○○所有之白鐵條1支、白鐵片1片等物(均已發還甲○○、丙○○),而悉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乙○○之自白;(二)證人即被害人甲○○、丙○○之警詢之陳述;(三)贓物認領保管單2紙、現場照片6張。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及同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等罪嫌。其先後多次竊盜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請依連續犯論處,並加重其刑。末請審酌被告甫於94年4月26日因竊盜案件執行完畢出監,僅數月後再連續實施本案竊盜犯行,顯見其法治觀念淡薄,然其均能坦承犯行,行竊所得財物輕微,亦已發還被害人等情狀,判處被告有期徒刑2月,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中華民國94年12月12日
檢察官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12月18日
書記官陶愛玲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竊盜時間│竊盜手法│行竊財物│備註│├──┼────┼───────┼─────┼─────┤││94年8月│徒手侵入被害人│甲○○所有│無故侵入住│││初某日下│甲○○位於基隆│之數量不詳│宅部分未據││一│午4時至│市○○區○○路│之女用內衣│告訴。│││5時許間│一段178號夾樓│。│││││後陽台處行竊。│││├──┼────┼───────┼─────┼─────┤││同年月中│同上│同上(行竊│同上│││旬某日下││之際為 林秀 ││││午4時至││華及其夫當│││二│5時許間││場發現,並││││││告誡後離去││││││,致未得逞││││││。)││├──┼────┼───────┼─────┼─────┤││同年月15│同上│同編號一│同上││三│日下午4││││││時許至5││││││時許間││││├──┼────┼───────┼─────┼─────┤││同年月16│同上│同編號一│同上││四│日下午4││││││時至5時││││││許間││││├──┼────┼───────┼─────┼─────┤││同年月17│同上│同編號一(│同上│││日下午4││行竊之際為│││五│時30分許││甲○○當場││││││發覺並報警││││││處理,致未││││││得逞。)││├──┼────┼───────┼─────┼─────┤││同年10月│基隆市安樂區安│丙○○所有│││六│1日下午3│樂路一段266號│之白鐵條1││││時20分許│旁│支及白鐵片││││││1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