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0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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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00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零貳佰參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民國95年度訴字第7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3分之
1,餘由聲請人負擔,業據聲請人提出民事判決書、確定證明書、收據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民事訴訟事件全卷審認無訛,堪可認定。經核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為新臺幣(下同)30,700元,爰確定相對人應負擔之之訴訟費用額為10,233元(30,700x1/3=10,233,小數點以下4捨5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泰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書記官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