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81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81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陳貴元 相對人即債務人海天科學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李崇毅 人相對人即債務人饒元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壹佰零玖萬元,及如附表
(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壹拾伍萬貳仟捌佰伍拾玖元,及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上開美金金額得按給付時聲請人銀行牌告美元即期賣出匯率折付新台幣,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