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98號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訴訟代理人 蔡琦秋 被告 吳敏慈 原名: 吳美 .
郭峰佑 原名: 郭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前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故依法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嗣因原告所繳裁判費尚有不足,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佐,核諸前開說明,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