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99號聲請人 蔡林清音 相對人 林士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二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利息未請求107年度司票字第99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105年11月4日│300,000元│未記載│WG0000000││├──┼───────┼─────────┼───────┼────────┼──┤│002│106年1月14日│100,000元│107年1月13日│WG0000000││└──┴───────┴─────────┴───────┴────────┴──┘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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