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9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9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99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恩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3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恩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聲請意旨誤載為2年11月)確定,於民國105年12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5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查受刑人蕭恩碩㈠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
4年度簡字第2313號判決有期徒刑2月,並經同法院以104年度簡上字第20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㈡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簡上字第2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2月確定;㈢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12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㈣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9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㈤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20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㈥另因竊盜、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12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確定;㈦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13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㈧復因侵占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簡上字第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3月確定;㈨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
105年度簡字第53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㈩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16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上開㈠至㈦所示罪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09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並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抗字第793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上開㈧至㈨所示罪刑,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55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乃入監執行前揭徒刑,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9年
1月5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8年12月4日,此有卷附之法務部矯正署107年5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70163874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為憑,因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