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減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減字第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戒治所戒治中)上列受刑人因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9年聲減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均減刑如附表所載減刑後之刑期。
其中附表編號3、4所載之罪減刑後之刑期,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查:㈠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81年度上訴字第271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0年度偵字第9383號)、本院81年度上訴字第2394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1年度偵字第10310號)、本院84年度上訴字第3317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4年度偵字第14047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3年6月、3年6月、4月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該案業經法務部撤銷假釋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2項但書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㈡所犯如附表編號第3、4號之罪,為數罪併罰案件,應依同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項、第12條規定定應執行之刑。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受刑人於犯如附表編號第3、4號之罪後,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則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是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並無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如附表編號3、4之罪於減刑後,仍應適用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2項但書、第8條第1項、第10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郭瑞祥法官簡源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附表┌────────┬───────────────┬───────────────┐│編號│1│2│├────────┼───────────────┼───────────────┤│罪名│肅清煙毒條例│肅清煙毒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3年6月│├────────┼───────────────┼───────────────┤│犯罪日期│80年8月9日│81年5月底及81年6月29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案├───────────────┼───────────────┤│號│80年度偵字第9383號│81年度偵字第10310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81年度上訴字第271號│81年度上訴字第2394號││實├──────┼───────────────┼───────────────┤│審│判決日期│81年3月17日│81年12月17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81年度上訴字第271號│81年度上訴字第2394號││決├──────┼───────────────┼───────────────┤││確定日期│81年3月17日│81年12月17日│├─┴──────┼───────────────┼───────────────┤│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肅清煙毒條例第第9條第1項│├────────┼───────────────┼───────────────┤│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合於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2│合於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2││六年罪犯減刑條例│項但書│項但書│├────────┼───────────────┼───────────────┤│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減為有期徒刑1年6月│減為有期徒刑1年9月││公權期間│││├────────┼───────────────┼───────────────┤│備註│臺中地檢81年度執第2192號│臺中地檢82年度執字第2042號│││││└────────┴───────────────┴───────────────┘┌────────┬───────────────┬───────────────┐│編號│3│4│├────────┼───────────────┼───────────────┤│罪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84年4月間起至84年8月21日│84年4月間起至84年8月21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案├───────────────┼───────────────┤│號│84年度偵字第14017號│84年度偵字第14047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84年度上訴字第3317號│84年度上訴字第3317號││實├──────┼───────────────┼───────────────┤│審│判決日期│84年12月27日│84年12月27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84年度上訴字第3317號│84年度上訴字第3317號││決├──────┼───────────────┼───────────────┤││確定日期│84年12月27日│84年12月27日│├─┴──────┼───────────────┼───────────────┤│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合於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2│合於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2││六年罪犯減刑條例│項但書│項但書│├────────┼───────────────┼───────────────┤│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減為有期徒刑1年9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公權期間│││├────────┼───────────────┼───────────────┤│備註│臺中地檢85年度執第1169號│臺中地檢85年度執字第116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