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房屋所有權登記之請求權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59號上訴人即原告乙○○被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登記之請求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6,950元(同原審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詳本院98年度補字第384號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書記官劉怡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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