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8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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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審易字第18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易字第187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林育臣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緝字第13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育臣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被告林育臣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羈押,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並諭知被告限制住居於宜蘭縣○○鄉○○○路○○○巷○號1樓,由被告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嗣該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09年度審易字第1875號案件審理中,有本院訊問筆錄、本院限制住居書、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起訴書在卷可稽。
(二)茲被告於本院110年3月24日準備程序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訊,復經本院囑託拘提被告未果,且被告亦未在監或在押,此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刑事報到單、本院送達回證、被告個人戶籍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110年5月3日平警分刑字第1100012029號函暨檢附之報告書、拘票、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0年9月6日宜檢嘉愛110助
193字第1109014698號函、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8月5日雄檢 榮陶 110助638字第1100048447號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110年8月23日高市警前分偵字第11072466000號函暨檢附之報告書、拘票附卷為憑,足認被告確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高上茹法官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秉翰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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