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677號上訴人即被告創意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愷伶 被上訴人即原告樺峰藝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煒峰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9年度訴字第1677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童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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