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249號聲請人冠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中屏 訴訟代理人 盧又瑄 相對人喻國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民事勞動法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又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