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32號原告 洪美玲 被告 黃文翰
黃書鼎 黃書聰 黃春美 黃秋錦 黃書堂 黃書誠 黃祥雲 黃郁智 黃郁棠 黃郁雯 黃書田 黃競廣 陳日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3共有人中關於「被告黃書聰」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黃書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曉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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