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746號聲請人新北市土城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義隆 代理人 羅翌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沈國雄 、 沈柔德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沈國雄、沈柔德間聲請拍賣抵押物,未據補正債務人 沈四海 (100年7月13日歿)及相對人沈國雄(109年3月30日歿)之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發文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聲請人於110年1月6日收受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