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85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林光佑 相對人 黃陳圓
黃永樹 黃琮竣 黃秀梅 黃淑瓊 黃淑嬌 黃秀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87年2月23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7,2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7年2月18日至137年2月18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 黃文生 ,全部。嗣債務人黃文生於民國00年0月00日向聲請人借款6,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08年5月20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
詎債務人自101年12月20日即未依約繳納利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4,036,5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借據、變更借款契約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函、繼承系統表等影本,債務人黃文生除戶戶籍謄本及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等正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市○○○區○○○段││120│田│4712.46│全部│├─┼───┼────┼───┼───┼──────┼─┼─────┼──────┤│2│臺中市○○○區○○○段││176│田│2542.90│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