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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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412號
原   告 尚昱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7
日以98年度中補字第1444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98年9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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