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22號原告 曾玲秀 訴訟代理人 趙懷琪 律師被告 林俊言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日暘 共同複代理人 姜昱全 追加被告 楊彥彥 訴訟代理人 楊千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O六年度偵續一字第一三號背信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林俊言涉有背信等犯罪嫌疑,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6年度偵續一字第13號背信案件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因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書記官沈育儒